中国台湾男子郭某、缅甸籍男子觉某登和觉某维、河南男子张某受雇他人,到越南走私冻肉470.48吨,该批冻肉均未经检验检疫,属我国禁止进口的疫区动物制品,具有高度现实危险性,一旦流入海南市场,将造成重大食品安全卫生风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起涉外走私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一审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觉某登有期徒刑3年、觉某维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某有期徒刑2年,并对四人各处6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涉案货船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的动物制品依法销毁。
2020年10月25日,在一艘外籍货船上担任管事的郭某、担任大副的觉某登、担任二副的觉某维、担任轮机长的张某,以及其他船员,根据该货船中国台湾老板李某(另案处理)的指示,驾驶货船经中国琼州海峡前往越南海防港。该船于10月29日到达越南海防港,装载了猪脚、牛肉、牛肠三类冻品后,于11月17日12时许向中国海南省方向行驶。11月18日15时许,该船在我国领海航行至海南省三亚市西瑁洲西南约9海里处海域时,被海南省儋州海警局查获,儋州海警局依法扣押了该船所载的无合法证明的冻品。经称重,该批冻品分别为冻猪脚336.8吨、冻牛肉130.54吨、冻牛肠3.14吨,共计470.48吨,均属我国禁止进口的疫区动物制品。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觉某登、觉某维、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法规,在我国领海内运输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制品470.48吨,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郭某作为船上的管事,直接听从中国台湾老板的指挥,负责与老板沟通传达指令及安排船员工作,在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觉某登、觉某维、张某听从郭某的指示,负责开船、装卸货、维修机器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鉴于四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觉某登、觉某维、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三人减轻处罚;对郭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四规定,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