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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中国木耳如何走上外国餐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16 08:15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浏览:1395 原文:
核心提示:由于木耳具有耐寒、对温度反应敏感的特性,故多分布在北半球温带地区,主要是亚洲的中国、日本等国,其中中国产量高。在我国,黑龙江、吉林、湖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广西等多个省区都有人工栽培及天然的黑木耳生长。下面随小编一起了解木耳如何走出国门吧。
  木耳,通常指栽培黑木耳,隶属于担子菌门、伞菌纲、木耳目、木耳科、木耳属的一类可食用的大型真菌,食用品种通常包括A.heimuer、A.villosula.A.americana的干制品。[参照标准:《黑木耳》(GB/T 6192-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制品》(GB7096-2014) ]。
 
  由于木耳具有耐寒、对温度反应敏感的特性,故多分布在北半球温带地区,主要是亚洲的中国、日本等国,其中中国产量高。在我国,黑龙江、吉林、湖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广西等多个省区都有人工栽培及天然的黑木耳生长。
 
  下面随小编一起了解木耳如何走出国门吧。
 
  一、木耳小标签
 
  属性:植物源性食品
 
  类别:鲜或冷藏的木耳、冷冻木耳、干木耳和木耳罐头
 
  HS编码:从鲜或冷藏的木耳到木耳罐头一应俱全
  二、我国木耳出口概况
  来源:智研咨询
 
  我国木耳进出口贸易集中在出口。目前为止,仅有朝鲜产的干木耳可以进口,其他国家生产的鲜或冷藏的木耳、冷冻木耳、干木耳暂时未获得检疫准入。
 
  2019年,中国干木耳出口金额为5.91亿美元;2020年,主要国际市场受新冠疫情影响,出口金额减少到2.88亿美元。从贸易国家和地区来看,我国的木耳主要出口东南亚(日本、韩国、印度、柬埔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
 
  三、出口前企业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0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登录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平台入口见“互联网+海关”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上传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出口木耳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2.安全用药使用保证书;
 
  3.出口木耳加工企业生产、出口资质证明材料;
 
  4.基地安全用药管理制度、田间管理制度及溯源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以上第1-2项材料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其他资料均可上传电子文本。
 
  以上备案通过网上办理,网址:
 
  1.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
 
  2.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
  0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前按照海关要求完善管理体系,符合申请条件后,准备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以及其他所需电子材料,登录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向工商注册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四、申报、查验及合格评定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木耳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凭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木耳加工厂所在地海关申报。
 
  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进口木耳检验检疫规定和木耳加工厂的备案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实施检验检疫措施。包括: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相关证书及包装信息是否符合输入国或者地区的要求;
 
  (三)结合查验指令进行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检工作;
 
  (四)出口木耳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海关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木耳就可以走出国门了。

  五、原料可能产生的风险
 
  出口食用菌原料来自人工栽培的食用菌。食用菌病虫害主要以细菌性病害、真菌性病害和虫害为主。以福建省为例,经调查,该省食用菌在种植过程中涉及的农用化学品有4大类约52种,详见下表1。常用的主要农用化学品调查摸底情况见表2。
  种植过程用药不当以及周围环境污染、培养基使用不当、用水污染等,都可能造成食用菌农残和重金属检测结果超过相关进口国标准要求。
 
  六、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我国食用菌产品出口贸易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障碍。我国木耳在出口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时,由于生产方式标准指标差异等原因,往往受到这些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限制。
 
  01

  日本安全标准
 
  日本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的法规制度主要包括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度第48号法律)和《食品卫生法》等。日本肯定列表中将食用菌分为ABJ01草菇(Button mushroom,也译为蘑菇)、ABJ02花菇(Shiitake mushroom)和ABJ03其他蘑菇(Other mushrooms)。未指定具体限量的农业化学品采用0.01mg/kg的一律标准。
 
  02

  欧盟安全标准
 
  欧盟委员会发布(EC)396/2005号、(EC)149/2008号等法规,为食用菌等食品设立了农业化学品最大限量值,未指定具体限量的也采用0.01mg/kg的一律基准。欧盟1881/2006/EC法规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并于2008年、2015年、2021年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食用菌等食品中铅、镉、汞和无机砷的最大限量标准。
 
  03

  韩国安全标准
 
  韩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韩国食药部负责制定和发布,收录在“食品公典”中。按照韩国食品分类原则,蘑菇类包括:平菇、松菌、香菇、蘑菇、可食用的蘑菇、金针菇、木耳等。目前有效标准版本为2017年颁发的韩国食品中农残限量标准。对于缺乏具体限量标准的,韩国制定了一套处理规则:(1)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有标准的直接采用CAC标准;(2)如果无CAC标准,则采用同种农药在同类农产品中最严值作为目标产品的限量标准;(3)如果前两者均不适用,则采用同种农药已有限量标准中最严值作为目标产品的限量标准。
 
  04

  美国安全标准
 
  美国农产品分组说明 “Crop Group 21—Edible Fungi Group—Commodities” 中将菌类(fungi)分为20种,其中包括中国常出口的蘑菇、香菇、木耳、银耳等品种。在具体规定限量时,美国仅就“Mushroom”项目规定了残留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豁免物质详见《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章第180节。其中,尤其要关注食用菌中的不洁物,2019年,美国对食用菌疑似含有不洁物的不合格通报高达14批,约占其品质不合格通报总批次的66.7%。
 
  七、企业应对建议
 
  加强种植源头用药和生产过程管理。强化出口木耳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自身管理水平。主动向地方政府通报出口木耳质量安全状况,开展科学使用农药的科普宣传,加强产品质量检测。
 
  供稿单位:福州海关
日期: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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