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包装标签上必须声明的产品数量,不包括包装本身以及与该产品包装在一起的任何其他物体;
2. 含量指产品净重,含量标识允许使用粘性标签,粘性标签必须符合2021年4月30日第201号法令;
3. 制造商必须在所销售产品的包装上告知包装本身的重量,即“包装重量”(或“皮重”);
4. 皮重(包装的重量)和玻璃的重量不得大于规定的重量。
本标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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