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作为2017/625号法规的配套规范,将于2021年4月21日起实施。
2021年3月31日,欧盟官方公报网站发布(EU)2021/405号委员会执行法规,即允许向欧盟出口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食品的第三国清单。根据该清单,中国产养殖兔肉(附件五)、水产品(附件九)、蛙腿和蜗牛(附件十一)、来源于牛、羊、猪、奇蹄动物及禽类的明胶和胶原蛋白(附件十二、十三)允许出口至欧盟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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