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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动植司 监管司关于防止尼日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动植函〔2021〕2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29 09:57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129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尼日尔发生家禽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防止尼日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尼日尔发生家禽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防止尼日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日尔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日尔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尼日尔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日尔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七、本警示通报在做出调整前持续有效。
日期: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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