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订法规第5条(动物源性食品标签上强制性标注的信息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含字体、大小和颜色要求等)、成分表、产品状态(适用液态产品)、来源动物、生产商或经销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官方检查印章和注册号、保质期等11项内容;
2. 修订第6条(成分表)的标示规定,具体为生产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当在成分表中标注,但下列情况除外:生产过程中已经挥发的水,以盐水、糖浆等形式加入的水;
3. 修订第9条(特殊产品或情形),规定了标签主展示版面面积小于10cm2、含有植物油脂、转基因成分或有机生产的动物源性食品的特殊标示要求。
该指令于2021年1月4日起生效,过渡期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