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了进口食品口岸查验前,官方查验机构应告知进口商或其进口代理人查验时间和地点,进口商应到场并为官方查验和取样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补充规定了允许进口商重新协商查验时间,地点的权力,以及其未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地点出现时,官方查验机构可以径行开箱查验;
(2)补充规定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查验机构可以在完成目视检查和取样后,即可签发临时无异议证书,允许进口商将货物提离口岸并转入符合要求的储存设施。
该修正案于发布之日起生效,过渡期至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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