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7月23日,据韩媒报道,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了《酒税法》部分修改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将用于料理的酒精1度以上的液体调味食品排除在了酒税征税对象之外。
另外,还规定了酒类生产者可以利用其他酒类生产企业的设施委托生产酒类的相关条件和程序等。委托生产酒类的缴税义务人被规定为委托生产酒类的委托者,酒类生产委托者、受托者都必须持有委托生产酒类的生产许可证。与此同时,还规定了“不再委托生产酒类”、“委托生产相关事项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等相关内容。
违反酒类委托生产条件的,可以规定3个月以内的时间内禁止酒类生产和出库。
委托生产的酒类征税标准相关的委托生产的酒类以量税为征税标准,委托生产的酒类是以出库的数量为征税标准,如果是以从价税为征税标准的酒类,则以酒类生产委托人销售酒类的价格为标准。
如果是为了无销售目的、无偿地向酒类生产工厂的客人提供酒类,即使没有酒类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在该酒类中添加《酒税法》规定的在其他酒类中添加的材料或添加《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可食用的食品,生产此类未获得酒类许可的其他酒类。
获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酒类中,如果部分酒类的生产时间不超过2周,则吊销其酒类生产许可证。对于转换为以量税为征税标准的啤酒、浊酒,均不属于酒类价格申报对象。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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