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韩国修改《农水产品原产地标示相关法律》实施令及实施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9-10 08:22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晓娜    浏览:314 原文: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网讯 9月9日,据韩媒报道,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和海洋水产部为了应对邮购增加等流通环境变化,解决原产地标示给加工企业和餐饮店带来的不便,修改《农水产品原产地标示相关法律实施令》(实施日期为2019.7.1.)和《农水产品原产地标示相关法律实施规则》(实施日期为2019.9.10.)。
  食品伙伴网讯 9月9日,据韩媒报道,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和海洋水产部为了应对邮购增加等流通环境变化,解决原产地标示给加工企业和餐饮店带来的不便,修改《农水产品原产地标示相关法律实施令》(实施日期为2019.7.1.)和《农水产品原产地标示相关法律实施规则》(实施日期为2019.9.10.)。
 
  之前按照包装材质面积,农水产品加工品原产地标示字体大小有所不同,法规修改后,将农水产品加工品原产地标示字体大小统一规定为10磅以上,为了方便消费者识别,使用深色(加粗)进行标示。
 
  如果产品名称中包含农水产品名称,则标示其所有农水产品,根据《食品标示广告法》,对于排名第3位以下的微量原料,若省略原材料名称,则可以省略原产地标示。
 
  在餐饮店使用的食材中,加工品只标示主要原料,如果通过交易明细表等能够确认原料原产地,则可以省略冰箱等储存处中的原料原产地标识。
 
  邮购原产地标示管理对象为: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法》,已进行申报的邮购商或利用邮购中介经营的网络购物中心进行销售的销售商。在网上销售时,允许依照《电子商务交易法》的标示方法标示原产地,在配送销售时,如果产品包装材料上难以标示,允许用发票标示等各种方法进行原产地标示。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部日韩信息组编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qxn@foodmate.net。日韩信息组致力于监控分析日本、韩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信息动态,为食品企业提供支持服务。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日期:2019-09-10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