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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防止缅甸非洲猪瘟传入,禁止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8-16 08:28 来源:中新经纬  浏览:142 原文:
核心提示:8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止缅甸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通报指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缅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海关总署指出,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5日电 8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止缅甸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通报指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缅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海关总署指出,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根据通报,本次警示涉及的产品为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2019年8月14日,缅甸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近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

  海关总署表示,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此次采取的预警措施有:

  一是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缅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是加大对来自缅甸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是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缅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是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缅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指出,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日期:2019-08-16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海关总署 非洲猪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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