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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1-21 16:2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179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1日
日期: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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