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2018年10月26日,台湾食药署发布FDA食字第1071303013号公告,预告《输入蛋品、乳制品及明胶及其衍生物、其他动物胶与消化蛋白质及其衍生物产品供食品用途,应检附官方证明文件之规定》草案,并自2019年3月1日生效。
输入蛋品、乳制品及明胶及其衍生物、其他动物胶与消化蛋白质及其衍生物产品供食品用途,应检附官方证明文件之规定如下:
一、 输入蛋品、乳制品及明胶及其衍生物、其他动物胶与消化蛋白质及其衍生物产品供食品用途者,应检附输出国官方出具之可供人食用或符合输出国食品安全卫生相关规定等同意义字句之证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输入查验。
二、 前点输入明胶及其衍生物、其他动物胶与消化蛋白质及其衍生物之证明文件内容须包含明胶及其衍生物之来源(制成之原料,来自皮、骨或鱼鳞等)。
三、 输入蛋品、乳制品及明胶及其衍生物、其他动物胶与消化蛋白质及其衍生物产品实施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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