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 |
用作调味物质的限量 |
咖啡因 |
在第1类 - 不超过70mg/kg;在第3类 - 不超过70 mg/kg;在第5类 - 不超过100 mg/kg;在14.1类 - 不超过150 mg/kg。 |
可可碱 |
在第1类 - 不超过70 mg/kg;在14.1类 - 不超过100 mg/kg。 |
2018年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18/1482,修订条例(EC) 1334/2008附件I 中A部分的第2节条目“FL No 16.016”和“FL No 16.032”,修订咖啡因和可可碱用作调味物质的限量,修订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第20日生效。修订限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