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网购进口保健品无中文标签 消费者诉10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8-13 14:11 来源:看法新闻客户端 作者: 洪雪    浏览:224  原文:
核心提示:网上购买日本保健品,收到货后发现没有中文标签,且产地为日本核辐射地区。消费者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和十倍赔偿。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成功调解此案,消费者李先生将产品退还店主王女士,王女士赔偿李先生1.7万元。
      网上购买日本保健品,收到货后发现没有中文标签,且产地为日本核辐射地区。消费者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和十倍赔偿。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成功调解此案,消费者李先生将产品退还店主王女士,王女士赔偿李先生1.7万元。
 
  2017年年底,李先生在王女士在网站购买“日本新版POLA宝丽健美三泉三种三个月量全方位调理体质”保健品一件,支付货款2600元。王女士通过快递向李先生发货。李先生收到货后发现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食药局网站并未查询到健美三泉的信息;产品配料标注高丽人生(红参)、灵芝等不得用于普通食品的药品;产品外包装标准产地为日本东京都,为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日本核辐射地区。李先生认为上述产品来源不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要求王女士退换货款260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2.6万元。
 
  面对李先生的起诉,王女士辩称,其所销售的产品确系从日本进口,并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亦未对李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不同意退货以及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还应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王女士销售的产品没有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无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将产品退还王女士,王女士赔偿李先生1.7万元。
日期:2018-08-13
 
 地区: 国外 日本
 行业: 保健食品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保健品 标签 消费者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