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马先生于2016年年底在镇江某百货公司购买进口红酒十余瓶,共计消费四千余元,该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和发票。后原告在品尝红酒后,发现味道有异,便仔细查看,发现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涉案红酒与进口酒特征不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甚至属于不得进口的食品,故诉至本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进口红酒没有加贴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法》还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根据上述规定,案涉红酒没有加贴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一审判决马先生退回未使用的红酒,被告某百货公司退回该部分价款,并按全额价款的十倍予以赔偿。
该案一审判决后,原告马先生对法院的判决满意,并向承办法官送上了锦旗。此案因被告某百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目前尚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