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制定于1952年,目的是为了增加主食产量。各都道府县基于该法,对农业试验场等公共研究机构的种子研发和推广拨出预算,将国内生产的大部分水稻、麦子、大豆的种子提供给农民。
埼玉县的条例规定,县政府除了制定种子需求预测及产量计划等外,还需要“开展优良种子生产所必需的原种、原原种生产”。该条例的提议人、县议会议员石井平夫指出:“如果没有官方保护,价格可能上涨,未来还可能出现农户需要依赖外国大型跨国企业的种子的情况。我们还必须保护地区固有的品种。”
新潟、兵库两县的条例内容也基本类似。新潟县政府负责人表示:“不仅是主打的越光稻,还要通过研发收割时期有所不同的品种等,今后也致力于大米的稳定供应。”
埼玉县的条例还加入了要求县政府对现有品种的生产和维持提供协助,这一种子法所没有的规定。县内有大豆及糯米等各种现有品种,今后将加大对流通及销售的支援。
农林水产省表示,除了制定条例的以上3县外,其余44个都道府县也制定了纲要等内部规定,种子供应机制现阶段将维持一直以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