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表示,乳制品名只能在行销或宣传特定动物产品时使用。
欧洲法院采取行动,是由于德国竞争监管单位提出指控,不满德国企业豆腐镇(TofuTown)豆腐奶油或米制挤花奶油等植物基产品。
法院发表声明称,纯以植物为基底制作而成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以奶、奶油、牛油、乳酪或酸乳等特定名称销售。
法院说,尽管厂商有清楚表明植物来源,在欧盟法律之下,上述食物仍是动物产品才能使用的名称。
法院并列出法院几项例外,如椰奶、可可脂与沙拉酱,但也说大豆或豆腐并非如此。
对此,德国企业表示,公司广告手法符合欧盟法律,因产品标签上都有注明植物来源。然而法院表示,附注叙述或解释的用语,无法完全排除顾客混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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