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是否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合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状况是否合规……为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日前,青岛市食药局定出台了食品自查新政,不按规定执行的食品企业将被纳入不良记录管理。
新出台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在分类上,将企业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企业常规性自查频次不低于辖区监管部门确定的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年度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频次低于2次的,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自查;发生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等存在较为集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行业共性问题等食品安全风险时,及时进行专项自查。在内容上,自查内容汇集13项75条,涵盖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责情况,原辅料进货查验、过程控制、贮存管理、问题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卫生安全及使用运转状况,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检验能力和产品合格放行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状况,物料平衡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自查的其他事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就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在要求上,明确企业应如实填写自查报告,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企业法人代表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监管责任方面,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记录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查制度、记录和处置情况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时限按照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确定。监管部门进行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时,检查企业自查工作完成情况。按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企业召开自查报告会,开展风险会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在责任处置方面,对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在规定时限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或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情况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风险等级升级等处置,纳入不良记录管理;情节严重的,由辖区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