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书发自出口公司自愿申请,自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有效。在没有进口国规定的模板时,应采用本部长命令附件中所制定的模板。为满足特定的需求,可以在附件中所制定的食品出口卫生证书模板中添加信息,但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基本内容。
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进口国的规定,及进口国卫生当局要求的食品出口卫生证书的具体模板信息。食品出口卫生证书只涵盖国家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范围内的信息。实验室分析及其他费用由出口公司承担。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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