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激烈的餐饮行业里,有些店家不靠厨艺留住食客,而是利用“歪门邪道”,在制作食品的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壳,害人害己。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2016年4月始,一对90后小夫妻蒋某某、孙某某在其暂住地,生产包子、饺子及调味料时,非法添加罂粟(果)壳熬制的汤料,并对外销售。2016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在携带罂粟壳外出打粉途中被查获,涉案罂粟壳被依法扣押。经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从被告人蒋某某、孙某某上述生产地点现场查获的水饺馅料、辣椒油和调味汤汁中均检测出蒂罂粟碱、那可丁、吗啡、可待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孙某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果)壳,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孙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考虑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略有不同,在量刑时予以适当区分。被告人蒋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经检测发现,罂粟壳内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长期食用该有毒有害食品会对人体造成较大伤害。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此类案件的犯罪过程比较隐蔽,但客观上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如果市民在食用这类食品后发现身体有异样,要及时就医,并积极与市药监部门联系,向公安机关报警,以此避免更多市民遭受此类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