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自查工作内容。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有完整记录保存,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自查生产过程的控制情况,企业要从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包括关键点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和运输、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召回以及生产环境条件控制等方面进行自查,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自查信用管理情况,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抽检、风险监测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食品安全舆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自查,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二是规范自查工作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自查制度和自查报告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风险等级高的食品生产企业,相应增加自查频次。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应认真落实自改,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应真实。基层县局要参照国家局《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内容,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自查完成后应当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期内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包括人员、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变化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评价及工作意见和建议。对企业的自查记录及自查报告,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是落实自查工作责任。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是强化食品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求各县局将企业自查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强化责任落实,具体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业开展自查。要制定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积极推进实施,确保辖区内全面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和自查报告制度。市局适时对各地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自查制度落实不好的单位或企业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