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美国发布进口鲶鱼包装标示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5-05 11:28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342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5月2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发布进口鲶鱼(鲇形目)标示要求。
    2017年5月2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发布进口鲶鱼(鲇形目)标示要求。按照相关规定(9CFR557.14和557.15):进口鲶鱼产品包装(内包装)需要标注如下9个方面信息:1. 产品名称;2. 原产地名称,如“某某地生产产品”;3. 配料说明(含有2种或2种以上配料情况下);4. 国外工厂注册代码(接受过检查企业,还需标注接受检验标示);5. 存放声明(如“冷藏”或“冷冻”;6. 净含量说明;7. 生产商或分销商名称地址;8. 营养标示信息(适用于豁免情况的可免除标示);9. 安全操作说明(如不是即食产品,或专门用于餐厅、酒店)。
 
    进口鲶鱼产品外包装(大包装)需要以下5个方面信息:1. 原产地名称;2. 国外企业代码;3. 产品名称;4. 运输或识别代码(根据9CFR557.4发放给国外企业相关的唯一识别码);5. 存放说明(如:“冷藏”或“冷冻”),对于易腐败变质产品提出的存放特殊要求。
日期:2017-05-05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