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及安全局一项最终规则,出口商或转口商向香港出口或转口任何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以及出于国家安全、导弹科技、核不扩散或生化武器的原因而受《商业管制清单》限制的物品,必须事前申领一份有效的香港进口许可证(或由香港政府发出的书面声明,证实不须领备进口许可证,或以「毋须具备许可证」通知书形式发出)。出口商或转口商须持有该许可证,并且在装运时许可证不得过期。
此外,香港的转口商在香港转口任何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以及出于国家安全、导弹科技、核不扩散列1或生化武器的原因而受限制的物品前,必须事前申领香港出口许可证(或由香港政府发出的书面声明,证实毋须具备出口许可证)。若持有香港出口许可证,货物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装运,并遵行有关条款。
美国工业及安全局表示,这项规则旨在进一步确保有关货物即使经香港转口,但亦已获最终目的地正式进口许可。不过,对美国和非美国的出口商来说,遵守此项规则是一项繁重的工作。美国工业及安全局官员在该局的「条例及程序技术谘询委员会」最近一次会议上发表讲话,表示此项规则在受影响的业界引起很多讨论,并有一些反对意见。为此,该局在其网站以一系列常见问题的形式,提供以下资料:
. 出口商可在香港工业贸易署的战略物品管制制度网站,查询有关物品是否需要香港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不过,网站的清单并非完全列举所有相关产品,出口商应该向香港工业贸易署确认不在清单内的物品是否需要申领许可证。
. 货品出口到香港,若毋须具备进口许可证,有关书面声明必须由香港政府发出;不接受由交易另一方发出的声明。
. 货品出口到香港,随后转口至其他地方,毋须申领香港出口许可证。
. 香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仅须在装运前领备,而不须在申请美国工业及安全局许可证前备有。
. 4月19日前已在运送香港途中的货物,不受此规则的要求限制。
. 受《出口管理条例99》管制的物品,以及由美国单方面管制的物品,并不在此规则的管制范围之内,但须遵守《出口管理条例》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