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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恩奶粉致宝宝肾脏受损 父亲索赔获刑申诉7年无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3-16 10:11 来源:北京时间 作者: 杨凤临    浏览:329 原文:
核心提示:又到了“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对于“结石宝宝”家长郭利来说,每年的“3·15”都让他重温痛苦同时也重燃希望。7年前的“3·15”前夕,郭利因向生产销售“三聚氰胺奶粉”的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索赔300万元,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今年3月15日,已经刑满释放3年的郭利,还在望眼欲穿地等待冤屈能被最终洗刷的时刻。
    又到了“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对于“结石宝宝”家长郭利来说,每年的“3·15”都让他重温痛苦同时也重燃希望。7年前的“3·15”前夕,郭利因向生产销售“三聚氰胺奶粉”的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恩公司”)索赔300万元,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今年3月15日,已经刑满释放3年的郭利,还在望眼欲穿地等待冤屈能被最终洗刷的时刻。
 
    因消费维权身陷囹圄的又岂止郭利,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不完全统计, 22年来,共有19人因购假索赔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其中2人仍在服刑,有10例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结石宝宝”家长“敲诈勒索案”再审
 
    2016年8月8日,备受关注的“结石宝宝”家长郭利维权被企业反诉“敲诈勒索”一案,最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获得再审。开庭中,广东省检察院认为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尽管开庭情况让已经刑满施放近3年的郭利看到了“昭雪的希望”,但直至今日,再审判决仍未宣布。
 
    现年49岁的北京男子郭利,曾从事体面的同声传译工作,他说,自己当时年薪过百万,还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2006年,郭利的女儿诞生,他将“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作为女儿惟一的奶粉食品。
 
    两年后,三聚氰胺事件曝光,国内30多万名儿童深受问题奶粉伤害。2008年9月23日,郭利带着女儿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女儿“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这意味着孩子的肾脏功能已受损。
 

 
    (郭利的女儿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诊断证明书。图片由郭利提供)
 
    郭利称,他当时将女儿一直食用的施恩幼儿配方奶粉一段、二段、三段送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中,施恩幼儿配方奶粉三段的三聚氰胺含量高达132.9mg/kg,超过国家限量的132倍。
 

 
    (郭利女儿食用的施恩幼儿配方奶粉(第3段)检测报告显示:三聚氰胺含量高达132.9mg/kg,超过国家限量的132倍。图片由郭利提供)
 
    在向奶粉出产方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雅士利)进行索赔过程中,郭利曾与施恩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获得40万元赔偿。此后,郭利认为问题未妥善解决,继续借助媒体力量维权并提出300万元的赔偿要求,此时,广东雅士利一方向警方报案。
 
    2010年,此案经广东潮安县法院、潮州中院两审裁定,被告郭利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2010年7月,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2010年底,潮州中院再审认为原审裁判“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裁定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郭利始终没有认罪,因此未获得一天减刑。2014年7月,郭利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2015年3月,广东高院再次对此案做出再审决定,同时决定提审此案。
 
    据相关媒体报道,检方出庭时认为,在女儿身体受到三聚氰胺奶粉侵害之后,郭利有权利向奶粉生产厂家索赔;无论索赔数额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赔权利,若厂家不同意其索赔数额,则属于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郭利索赔行为和数量不影响其目的的正当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切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大众媒介有权对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予以揭露,因此,郭利声称的向媒体曝光厂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
 
    消费者维权入狱5年妻离子散
 
    那么,再审至今已有超过7个月,郭利一家如今状况如何?
 
    3月14日,郭利接受北京时间记者采访时表示,5年的牢狱之灾、9年的漫漫维权路,他几乎失去了一切,服刑期间,妻子与其离婚。更让郭利难以接受的是,女儿也被前妻带走了。郭利出狱后,几乎大半年才能见到女儿一次。
 
    郭利年愈八旬的父母因为儿子奔走喊冤,已花光全部积蓄,家庭陷入困境。郭利说,出狱时,他的一条腿患上了周围性神经系统损伤,走路不便,再加上沉冤未雪,他至今没有稳定工作,主要靠父母和朋友资助,“我现在每个月的生活费都尽量控制在900到1000元。”
 
    “维权路上,让我觉得最艰难的就是孤军奋战。快到终点时,扭头却发现身后没有人了,亲人、朋友、当初一起维权的人,都不见了。”郭利哽咽着说。
 
    郭利认为,正是因为自己向多家媒体揭露施恩公司奶粉三聚氰胺严重超标及其“假洋品牌”身份,对广东雅士利筹备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因而遭遇“报复性诉讼”。
 
    据媒体报道,在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迅速与郭利签订和解协议并承诺赔偿40万元后,6月15日,施恩公司便其“假洋品牌”身份问题正式向公众道歉。6月下旬,郭利继续接受了北京电视台等媒体的采访。6月29日,施恩公司的谈判代表再次联系郭利,这次谈判中,对方对谈判内容进行了录音,后来均被广东雅士利作为郭利敲诈勒索的罪证提交。
 
    “不是我主动提出300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广东雅士利诱导我、给我设的‘圈套’。对方的谈判代表还指导我写赔偿申请,说写的理由越充分、越感人,拿到的赔偿额度越高。”郭利表示,对方一面承诺赔偿,一面要求他换个城市与公司负责人见面,在辗转5个城市后,郭利在浙江省杭州市等到的不是赔偿,而是准备逮捕他的警察。
 
    对于是否会就“钓鱼录音”及涉嫌诬告等继续追究广东雅士利一方的责任,郭利说,自己现在考虑不了这么多,首先是要获得一个清白。“希望广东高院能秉持公平正义,给我和孩子一个交代,让我过上普通人的生活。”郭利说,他对法院改判其无罪抱有希望。
 
    消费者维权反被诉入狱并非个案
 
    北京时间记者查阅公开报道发现,消费者维权反被企业状告敲诈勒索,并被定罪获刑的案例并不鲜见。
 
    200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黄静称该电脑使用了测试版的处理器,因此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公司遂以遭到敲诈勒索为由报案。随后,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逮捕,在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被羁押295天。2007年11月,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静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2008年11月,海淀检察院向黄静发放《刑事赔偿决定书》,确认赔偿数额2.9万余元。
 
    2014年12月中旬,黑龙江男子李海峰,买了四包今麦郎“诱惑酸辣”方便面,因发现醋包内有结晶体且系过期产品,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索赔未果后,李海峰委托西安某检测公司对方便面内的醋包检测,结果显示醋包内含有汞和亚硝酸盐。李海峰凭此检测报告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18条关于“今麦郎公司产品含有致癌物质”的微博。并称已联系好媒体,要对此事进行曝光。2015年3月27日,今麦郎公司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向隆尧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12月初,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16年9月30日,邢台市中级法院通报称,二审以犯敲诈勒索罪,改判李海峰有期徒刑5年。2017年1月13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海峰的申诉,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5日上午,北京时间记者联系到了李海峰的母亲谷女士。她说她一直在替儿子申诉。谷女士说,李海峰是家里的独子也是顶梁柱。儿子入狱后,她和丈夫靠低保为生,还要抚养李海峰5岁的儿子。“为了帮儿子打官司、维权,我们老两口把家里唯一的一套房子也卖了。我儿子是受害者,买到有问题的方便面,索赔是民事纠纷,怎么能判刑呢?”谷女士说她至今也没有搞明白。
 
    谷女士还告诉记者,等儿子出狱后,她要让儿子学习法律知识,做职业打假人。“我就要争口气,看假货和问题商品多邪乎、多害人!”谷女士斩钉截铁的说。
 
    律师:仅凭高额索赔不能认定敲诈勒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邱宝昌律师认为,仅凭索赔金额,无法判定维权消费者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采取了威胁、恐吓等手段,可能有犯罪之嫌。但最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还需看证据是否确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也表示,如果没有威胁行为就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问题,定罪时不能因为索赔金额高就认为是敲诈,只能说“金额不太合理”。如果捏造事实,且借助网络大肆扩散,强迫对方满足其不正当的目的,就带有威胁性,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希望经营者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觉告别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失信行为。
 
    “如果消费者索赔过高,狮子大张口,经营者完全可以拒付,但消费者天价索赔的行为自身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索赔未果的买假者倘若诉诸媒体的客观公允报道,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刘俊海认为,在媒体和网络上依法曝光其所购买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和新闻媒体监督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有利于增进其他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进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专家: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法律界限
 
    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不完全统计,199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至今的22年里,总共有16例19人因购假索赔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这16起案例中,2名当事人正在服刑中,一起案件当事人已出狱,还有3例当事人不愿意透露案情外,其余10例均被定性为错误抓捕,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在国内,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源于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请求双倍价款赔偿。
 
    针对食品这一特殊消费领域,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015年10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在延续10倍价款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但并不是超过了这个数额就绝对不行,如果发现了重大质量问题,相对提高索赔额度也不是全无道理。”陈音江说。
 
    “从双倍返还到假一罚十,惩罚赔偿力度明显提高,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倾向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陈音江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来,已经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实践,假冒伪劣产品依然那么多,对不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分子依然没有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同时加大对受害者的赔偿力度,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专家认为,明确合法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日期: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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