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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1-04 08:52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浏览:109 原文:
核心提示:原产地规则是任一国家、独立关境区或区域集团以立法形式制定的、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和方法,包括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是判定产品原产地资格的标准或尺度,一般将产品分为完全获得和非完全获得两种。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是保证原产地真实性的有效技术手段。
    广东广州检验检疫局 金秉钧 李锐文
 
    原产地规则是任一国家、独立关境区或区域集团以立法形式制定的、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和方法,包括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是判定产品原产地资格的标准或尺度,一般将产品分为完全获得和非完全获得两种。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是保证原产地真实性的有效技术手段。截至目前,中国已经签订了14个自贸协定或类似的自贸协定。在这14个自贸协定(以下简称“各自贸协定”)的签约方中,存在国情不同、经济开放程度不同、产业结构和重点扶持行业不同等特点,所对应的原产地规则亦存在不同。
 
    原产地标准的问题与对策
 
    “完全获得标准”的问题与对策。各自贸协定均参考了《京都公约》推荐的“完全获得标准”,罗列了“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主要包括动植物及其初级产品、矿产品、水产品和废旧品,但都没有包括从太空获得的产品。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从太空获得的产品随之增多,对这些产品制定原产地标准实属必要。建议日后签订的自贸协定,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签订的自贸协定规定,由一缔约方从外层空间获得的产品,未经非缔约方加工的,应视为完全获得产品。对于海洋鱼类产品,上述“完全获得标准”均规定相关船舶必须在该国注册登记及/或悬挂该国国旗,但对船舶的所有权归属以及船长与船员的国籍未加以限制。对此,笔者认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应像泛欧原产地规则那样,对船舶的所有权归属以及船长和船员的国籍适当加以限制,使海洋鱼类产品获得原产地资格的条件更为严格,有利于维护该国及其渔民的利益。
 
    部分原产地标准的问题与对策
 
    原产地标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上。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及中国-新加坡原产地标准主要以区域价值成分(RVC)为主要判定标准。该标准对原产地资格的规定十分直观,且是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不少于40%的区域内成分)适用于全部商品,有利于保护本地成分。但该标准在应用时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为:当增值率略高于规定的百分比时,很难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易受汇率、材料价格等诸多因素影响,可预见性较差,这显然与原产地标准的根本要求——确定性相悖;认定程序繁琐。企业必须精确地对各种投入品进行记账,计算区域增加值的比重,并依据要求提供所有发票和证明文件,造成会计存档等管理成本提高。
 
    反观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但它显然更倾向于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来解释“实质性改变”。在全球统一原产地规则的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考虑到更好地与国际接轨的前瞻性,建议上述自贸协定采用的原产地标准还是应当逐步过渡到采取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为辅的模式,使原产地规则更具体和更具操作性。
 
    直运规则的问题与对策
 
    直运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更为严格地要求了原产地资格的取得。各自贸协定均对直运规则进行了明确界定。一般情况下,货物均需从自贸协定的成员方之间进行直接运输。一是直接运输条件的限定,各自贸协定只规定了允许的微小加工和海关监管。建议增加确认符合直运规则的条件,即货物在出口方起运时签发了直运或联运提单的,视为符合直运规则。因为已经交给运输公司的联运货物,第三方不可能再进行任何加工。二是对于非直运情况,各自贸协定都有明确的例外,具有适用的限定条件。其中,中国-智利等7个自贸协定还明确货物在第三方境内停留的时间从3个月到12个月不等。停留时间长短可能对运输船只造成混乱,停留时间越长,货物被再加工或被替换的可能性越大。对此,笔者建议,在修改或确定新的自贸协定时,对停留的时间做出统一规定,例如3个月。
 
    书面证明的问题与对策
 
    一是签发时间要求不一致,分别规定为:在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装运后3日、3个或7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后15或30天内签发。签发时间的不同给申请人造成了混乱。二是“后发”(也称“补发”)证书的签发要求也不一致,一是多数国家分别规定在装运日期后3至30日内签发。“亚太贸易协定”等3个自贸协定缺少“后发”证书的描述,签证部门无法自行定义。对此,笔者建议,证书的签发日期,应统一规定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倒签日期为提单日期后的7天之内,提单日期的第八天之后签发“后发”证书,并由签证系统做统一设定。
 
    对于存在错误的证书,少数自贸协定仍坚持手工更改错误项,并在更改处签名、盖章,这种做法既不美观也不严肃,在涉及货物数量、金额等项目的更改时,统计系统无法更改,在我们的证书核查系统也无法核对该项的数据真伪。建议统一采用收回错误证书,重新签发一份新证书的做法,以保证各项数据的准确。
 
    徐进亮在《中澳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模式选择及实证分析》中认为,原产地规则限制度越高,会导致对两国GDP增长的正向作用降低;同时,原产地规则限制度越低,则会导致螺丝刀式的组装工厂在自贸区内剧增,出现免费搭车行为。因此,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适中是最合适的,限制程度适中所对应的GDP增长率是最高的,限制程度适中所对应的双边贸易额增长率也是最高的。因此,在今后的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谈判时时,应充分借鉴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模式,即以税则改变标准为主,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为辅的模式。
 
    全球化时代,一件最终产品往往包含两个以上国家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如何判定其最终原产地的工作将越来越复杂。目前,我国已经将自贸区建设作为战略目标、推进缔约国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就要协调、简化原产地规则和程序,设计简单、透明、可预期、有效率、易执行的原产地规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贸协定的贸易创造效应,减少扭曲和贸易偏移。
日期:2017-01-04
 
 标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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