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之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小黄在被告超市处购买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强制性规定,被告超市应当退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后原被告双方经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超市支付小黄退货款及赔偿金共计10000元,小黄将所购食品退给超市。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法》第66条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从事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者需要无条件遵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