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案例】进口食品外标签未标识糖含量,这家经销商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9-19 09:58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浏览:613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公司经销的两款进口糖果(无糖型)标签未标识糖含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元。
  违法事实
 
  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从国外购进**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作为国内总经销商销售。两种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无糖型”,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明糖具体含量。
 
  按照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0糖”或者“无糖”是指每100g固体食物或者100mL液体食物中的糖含量不超过0.5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奉处〔2022〕********号
 
  名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路
 
  法定代表人:******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净含量:60.3克)外标签未标识糖含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2月20日,我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净含量:71.4克)外标签未标识糖含量,依法并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0日从国外购进**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净含量:60.3克)、**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之后作为国内总经销商销售。当事人销售的**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净含量:60.3克)、**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净含量:71.4克)外包装标签标注“无糖型”,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明糖具体含量。因当事人未记账、涉案产品无库存,故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举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2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奉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标签未标识糖含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经营对社会危害性小,涉案产品也未造成消费者身体损害,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的银行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9月1日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日期:2022-09-19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