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51481792号公告,订定“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一第一项所定‘一定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特定种类动物传染病’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并自2016年7月1日生效。
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运输工具所有人于一定期间内,有擅自输入禁止输入的检疫物行为,或因其故意致使第三人以其运输工具从事该项行为,而散播特定种类动物传染病或有散播之虞者,其运输工具应予没入。其所定“一定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所定“特定种类动物传染病”如下:
一、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二、口蹄疫。
三、狂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