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授渔字第1051346550号令 ,修正“核发进口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有机标示同意文件审查作业要点”第三点、第四点、第十二点及第十一点附件八,并自即日生效。
修正规定如下:
三、进口业者第一次申请核发有机标示同意文件前,应先填具进口业者登录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二)与检附加盖进口业者印章及负责人印章的营利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向本会申请核给进口业者登录编号。
本会依前项核给进口业者登录编号,应以书面通知进口业者。
四、进口业者申请核发有机标示同意文件,应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三)及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申请:
(一) 加盖进口业者印章及负责人印章的营利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二) 进口水产品、水产加工品经有机验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三) 外国验证机构经本会依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条第一项公告的国家或国际有机认证机构(组织)认证的证明文件一份。但外国验证机构经本会登录者,免附。
(四) 进口报单的进口证明联复印件一份。
(五) 审查费邮政汇票。
进口水产品、水产加工品属输入应申报动植物检疫品目者,进口业者应另检附检疫主管机关核发的输入检疫证明文件。
第一项第二款所定证明文件,经审查内容有错误,于国外验证机构已重新核发,进口业者尚未取得正本前,得先检附复印件加盖进口业者及其负责人的印章,并注记与正本相符等文字,并于检附复印件的翌日起一个月内补提正本,逾期或正本与复印件不符者,撤销已核发的有机标示同意文件,该进口业者自前揭补提正本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均应以正本申请。
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二项所定证明文件,得以加盖进口业者及其负责人的印章,并注记与正本相符等文字的复印件替代之。
第一项第三款所定本会登录外国验证机构相关信息,应揭露于本会渔业署网站。
申请进口水产品属不易储藏的生鲜产品者,得先以进口报单复印件替代第一项第四款的文件,进行审核作业,并应于七日内补送第一项第四款所定财政部关税总局核发进口报单的进口证明联复印件;届期未补送或发现有不相符者,撤销该案有机标示的同意,并注销其同意文件。
第一项的申请,进口业者得出具委托书(格式如附件四)由代理人为之。
十二、进口业者申请核发有机标示同意文件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 申请审查进口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的有机验证证明文件,应由本会依本法第六条第一项公告的国家或国际有机认证机构(组织)认证的验证机构所签发。
(二) 申请审查的进口产品为水产加工品,其有机原料含量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三) 申请审查进口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其检疫处理方法须符合我国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基准的规定。
(四) 申请审查进口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其中文标示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 依第四点所定文件如非中文本,应并附加盖进口业者及其负责人的印章,并注记与正本相符等文字的中文译本一份。
(六) 第五点申请书所载有机标示同意文件字号不得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