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雅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一年多 举报奖励金90%无人认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1-15 13:40 来源:雅安日报 作者: 高菲菲    浏览:186 原文:
核心提示:举报奖励政策出台一年多来,全市累计投诉举报250件,经查实有14件案件举报者可获得现金奖励,累计奖励金额20900元,然而奖金仅认领了2100元,举报者认领奖金仅占总额的10%,90%的奖金无人认领。
    举报奖励政策出台一年多来,全市累计投诉举报250件,经查实有14件案件举报者可获得现金奖励,累计奖励金额20900元,然而奖金仅认领了2100元,举报者认领奖金仅占总额的10%,90%的奖金无人认领。
 
    市民拨打12331可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者信息严格保密,举报者不必顾虑;市民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处结案后,按案件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14年,我市出台《雅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者不少于200元,不超过10万元的现金奖励。但13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药监局)获悉,举报奖励政策出台一年多来,全市累计投诉举报250件,经查实有14件案件举报者可获得现金奖励,累计奖励金额20900元,然而奖金仅认领了2100元,举报者认领奖金仅占总额的10%,90%的奖金无人认领。
 
    担心遭报复不敢领奖金
 
    2014年6月,我市开通12331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成为我省率先开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的示范市之一。
 
    12331开通以前,市民举报投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需要向相应的县区工商、质监、农业、商务等具体执法部门进行违法线索举报,流程相对复杂。我市12331开通后,市民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可随手拨打电话举报。
 
    2014年10月31日,我市出台《雅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市民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处结案后,按案件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开通12331举报热线,实施举报奖励办法后,市民举报参与度大大提升,截至2015年年底,投诉中心接到投诉举报250件,经查属实的案件14件,先后查处了问题竹笋、假冒五粮液和国窖1573假酒案,以及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等典型案例。
 
    “让人意外的是,年底通知举报者领取相应奖励时,举报者听到有奖金时都很高兴,但听说要带身份证过来领取,很多人就打起‘退堂鼓’,担心遭到打击报复,放弃领取奖金。”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应兑现的奖励金为20900元,最终只被领取了2100元,仅占总金额的10%左右,90%的金额无人领取,“前来领取奖励的举报者,大部分是在工作人员的多次劝说下打消顾虑后领取的。”

    举报者信息严格保密
 
    有奖举报出现多人不敢领奖的尴尬,并非雅安一地遇到,在全国各地均很普遍。那么,举报者的顾虑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之所以要求实名认领奖金,是出于对奖励金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属于专款专用,资金审计严格;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出现冒领的情况。”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药监部门在实施实名举报人的奖励时,会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进行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者的担心是多余的。
 
    此外,对不少市民担心的举报是否能“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查实必奖”等问题,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给予了肯定的回答:“所有投诉举报都将按照严格的查办机制处理。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均会实地调查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者查办情况。”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2331开通以来,举报线索多集中在就餐纠纷、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冒充药品,以及过期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上;群众投诉多、举报少,缺少有重大价值的线索,还有虚假举报的情况;希望广大市民大胆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放心检举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记者 高菲菲
 
    相关链接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伪劣食品的;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2016-01-15
 
 地区: 四川 雅安市
 标签: 食品安全 投诉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