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发布环署水字第1040069520号公告,修正“有害健康物质之种类”,并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项:有害健康物质之种类如下:
一、氟盐。
二、硝酸盐氮。
三、氰化物。
四、镉。
五、铅。
六、总铬。
七、六价铬。
八、总汞。
九、甲基汞。
十、铜。
十一、银。
十二、镍。
十三、硒。
十四、砷。
十五、铟。
十六、镓。
十七、钼。
十八、铍。
十九、钴。
二十、多氯联苯。
二十一、总有机磷剂(如巴拉松、大利松、达马松、一品松等)。
二十二、总氨基甲酸盐(如灭必虱、加保扶、纳乃得、丁基灭必虱等)。
二十三、除草剂。
二十四、安杀番。
二十五、安特灵。
二十六、灵丹。
二十七、飞布达及其衍生物。
二十八、滴滴涕及其衍生物。
二十九、阿特灵、地特灵。
三 十、五氯酚及其盐类。
三十一、毒杀芬。
三十二、五氯硝苯。
三十三、福尔培。
三十四、四氯丹。
三十五、盖普丹。
三十六、二氯甲烷。
三十七、三氯甲烷。
三十八、苯。
三十九、乙苯。
四 十、1,2-二氯乙烷。
四十一、氯乙烯。
四十二、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四十三、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四十四、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四十五、邻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即邻苯二甲酸丁苯酯)。
四十六、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四十七、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即邻苯二甲酸乙己酯)。
四十八、硝基苯。
四十九、三氯乙烯。
五 十、总酚(即酚类)。
五十一、甲醛。
五十二、总毒性有机物(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甲苯、乙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二氯溴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1,1-二氯乙烯、2-氯酚、2,4-二氯酚、4-硝基酚、五氯酚、2-硝基酚、酚、2,4,6-三氯酚、邻苯二甲酸乙己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丁苯酯、蒽、1,2-二苯基?胺、?佛尔酮、四氯化碳及萘)。
五十三、总三卤甲烷。
五十四、四氯化碳。
五十五、1,1-二氯乙烯。
五十六、戴奥辛。
五十七、对-二氯苯(即1,4-二氯苯)。
五十八、1,1-二氯乙烷。
五十九、顺-1,2-二氯乙烯。
六 十、四氯乙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