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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安中心积极跟进台湾「洪瑞珍」三文治事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8-06 08:56 来源:香港食安中心  浏览:101 原文:
核心提示: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自接获与台湾「洪瑞珍」三文治有关的怀疑食物中毒个案后,一直积极跟进,包括追查问题食物的来源和分销情况,以及巡查市面零售点,直至今日(八月五日)为止未发现有关食品在本港出售。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自接获与台湾「洪瑞珍」三文治有关的怀疑食物中毒个案后,一直积极跟进,包括追查问题食物的来源和分销情况,以及巡查市面零售点,直至今日(八月五日)为止未发现有关食品在本港出售。

    中心发言人说:「中心每次接获卫生防护中心的通报后,均会即时派员巡查涉事零售点(至今共巡查包括八个零售点及两个网上购物取货点),并没有发现问题产品的存货,而有关商户已按中心建议,即时停售有关食品。此外,中心亦已与两个涉事进口商跟进,有关进口商亦已即时停止供应及分销有关产品。」

    「此外,中心连日来亦已与另外五个进口商跟进有关产品的供应及分销情况和巡查一百一十多个售卖台湾食物的零售点,均没发现有同类品牌相关食物出售。」

    至于保障公众健康方面,发言人表示,中心已于八月二日发放新闻公报呼吁市民及业界不要食用及出售有关产品,并基于调查所得资料,进一步于八月三日禁止「洪瑞珍」三文治进口及在香港出售。此外,中心亦已将三文治的微生物风险的食物安全信息上载中心网站及Facebook专页。

    发言人指出,截止目前为止,中心没有接获与七月三十一日后进食有关产品的怀疑食物中毒个案。由于三文治是容易变坏食物,在中心采取暂停进口及出售的措施下,相信出现与上述日期后进食有关产品而引致的食物中毒个案的机会不大。

    中心再次呼吁市民不要食用有关产品,不论批次及口味,业界如持有受影响产品,亦应停止使用或出售。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的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中心已向台湾当局提供一些调查所得资料以作跟进及向其查询一些相关资料。同时,中心会继续加强巡查市面零售点(包括网上商店),并会继续跟本地业界联络,追查问题食物的来源及采取适当行动。

    完

    2015年8月5日(星期三)

日期:2015-08-06
 
 地区: 中国 台湾 香港
 行业: 餐饮
 标签: 食物中毒 食物安全 事件 食品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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