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568号令,修订《食用猪脂卫生标准》,全文5条,并自发布之日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2. 食用猪脂的原料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规定,并来自健康猪只所取得的干净且可供食用的组织。但不包括内脏器官、脑、脊髓及粗血管;
3. 食用猪脂应具良好色泽,不得有异臭或酸败气味;
4. 食用猪脂的酸价应为2.0mg KOH/g fat以下,经精制程序(脱酸、脱色或脱臭等)的精制食用猪脂酸价应为1.3mg KOH/g fat以下。其卫生安全,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所定的其他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