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0273号令,修正“食品业者登录办法”第一条、第四条。如下: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四 条 各产业类别之食品业者应登录之事项如下:
一、制造及加工业:
(一) 填报人基本数据。
(二) 公司或商业登记资料。
(三) 工厂登记资料。
(四) 工厂或制作场所基本资料。
(五) 委托或受托代工情形。
(六) 制造及加工之产品信息。
(七) 其它有关制造行为之说明。
二、餐饮业:
(一) 填报人基本数据。
(二) 食品业者基本数据。
(三) 工厂或餐饮场所基本资料。
(四) 连锁店资料。
(五) 其它有关餐饮行为之说明。
三、输入业:
(一) 填报人基本数据。
(二) 公司或商业登记资料。
(三) 输入类别。
(四) 输入之产品信息。
(五) 分装及其它有关输入行为之说明。
四、贩卖业:
(一) 填报人基本数据。
(二) 食品业者基本数据。
(三) 贩卖之产品信息。
(四) 其它有关贩卖行为之说明。
食品业者同时从事不同产业类别之营业行为者,应分别办理登录。
第一项第一款第六目登录事项,其内容应符合附表一之规定;第三款第四目登录事项,其内容应符合附表二之规定;第四款第三目登录事项,其内容应符合附表三之规定。
本办法2015年6月23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登录之食品添加物业者,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依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完成登录。
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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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登录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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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以外之
食品添加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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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成分」、「产品规格书或含产品规格之检验报告」、「产品卷标(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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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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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商品名称」、「型态」、「成分」、「产品规格书或含产品规格之检验报告」、「产品卷标(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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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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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登录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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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塑料类材质之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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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或美国化学文摘化学品登记号码(CAS Number)」、「原料供货商名称」、「原料厂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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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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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登录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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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以外之
食品添加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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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商品名称」、「英文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成分」、「产品规格书或含产品规格之检验报告」、「产品卷标(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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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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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商品名称」、「英文商品名称」、「型态」、「成分」、「产品规格书或含产品规格之检验报告」、「产品卷标(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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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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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登录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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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塑料类材质之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
|
「原料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或美国化学文摘化学品登记号码(CAS Number)」、「原料供货商名称」、「原料厂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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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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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登录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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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物产品
(上游供货商为食品添加物制造及加工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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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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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产品
(上游供货商为食品添加物制造及加工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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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商品名称」、「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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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物产品
(上游供货商为食品添加物输入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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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商品名称」、「英文商品名称」、「用途分类」、「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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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产品
(上游供货商为食品添加物输入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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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商品名称」、「英文商品名称」、「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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