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9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发布贸服字第1040151508号令,修正“进口人申请输入油脂许可文件作业要点”第七点及第四点附件一,并自即日生效。
进口人申请输入油脂许可文件作业要点第七点及第四点附件一修正规定
七、本局依第五点核发许可文件并依贸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进口人于输入货品后,应于每月十日前向本局的“进口油脂登录系统”申报油脂用途及流向。
进口人填报第四点第一项第三款保证书的油脂用途或流向,如销售作为加工制造使用时,进口人应检附加工制造业者的工厂登记或免办工厂登记证明文件及交易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向本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