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陈谞:《食品安全法》最快或上半年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3-10 08: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佟明彪    浏览:530 原文:
核心提示:3月8日,在经济日报社主办、中国经济网和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联合承办的“两会议食厅——2015全国两会代表委员食品安全恳谈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透露,“2014年的6月和1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就《食品安全法》分别进行了一审和二审,预计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可能就会出台这个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可能快的话上半年就会出来。”

    3月8日,由经济日报主办,中国经济网、中国食品科技学会承办的“两会议食厅:2015年两会代表委员食品安全恳谈会”在京举行。图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发言。中国经济网记者 裴小阁/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9日讯(记者 佟明彪)3月8日,在经济日报社主办、中国经济网和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联合承办的“两会议食厅——2015全国两会代表委员食品安全恳谈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透露,“2014年的6月和1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就《食品安全法》分别进行了一审和二审,预计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可能就会出台这个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可能快的话上半年就会出来。”

    陈谞介绍称,此次修订工作的思路包括更加突出预防为主;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控制;创新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食品安全制度共治体系。

    陈谞表示,此次修改在强化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方面做了很工作,第一个是增加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原来的食品安全法里面没有原则的条款,在新的《食品安全法》里,专门有原则的条款;第二个是完善了一些基础性制度,包括监测计划、监测结果通报,明确了风险评估;第三个方面是增加了全过程的控制;第四个方面就是增加了食品安全自查自检,就是在预防为主的全过程控制中,企业要进行自查制度。

    在创新监管方式上,增设风险分析管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责任约谈制度,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公报制度,增设临时的限样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细化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的情形,对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国家规定查出的这些安全事故,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徇私舞弊的方面工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强化了对新闻核实的引导。

    在严格法律责任方面,首先是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另外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要采取无害化的处理,包括销毁,预防再次流入市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强化了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要求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的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和其他特别专供特定人群食品的企业按照良好的生产规范来进行生产。

    同时也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落实,一是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处罚。二是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及本级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三是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确定重点。四是强化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明确由省级领导来制定地方的法律法规,根据地方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管法规。五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了对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何进行追究。

    此次修改在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增加了行政拘留,实行最严厉的问责,“这个问责是从企业问责,然后问责政府,然后问责监管部门,然后问责技术支撑部门,然后问责媒体。比如说对一些非法添加的,违法使用剧毒农药的,这种情节严重的立马进入行政拘留,所以这个体现了最严厉的问责。” 陈谞表示

    在处罚方面,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还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同时规定了对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经营工作。增补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

    在突出食品安全制度共治体系方面,规定学校、退休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其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安全风险。要强化行业自律,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强化群众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要给予举报人奖励。还强调了新闻媒体自律,要求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应该真实公正,如果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增设了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险,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险。


日期:2015-03-10
 
 地区: 中国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食品 管理 监督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