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0226号公告,制定“食品业者对其输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应保存之相关纪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数据库”,并自2015年2月24日(进口日期)生效。
一、 保存资料:
(一) 产品信息:包含产品中、英(外)文名称;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储运条件;报验义务人名称;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制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号(或其他可代表产品产制批次的代号);输入食品查验机关核发的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许可通知编号。
(二)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输入业者除应保存上述产品信息外,另须保存转殖品系(event)或其国际统一编码(unique identifier)信息。
(三) 供货商信息:包含出口厂商、制造(屠宰)厂商(公司名称、地址、联络人、联络电话等)及代码(出口国官方注册或登录的代码);“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标示原料原产地(国)的产品,须留存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四) 输入进口报单复印件。
二、 保存方式:以相关纪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数据库等方式详实记载保存,并自“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许可通知”的许可日期起保存五年。
三、 保存者范围: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输入业者。
四、 实施日期:自2015年2月24日(进口日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