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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食品经营远离有害场所至少25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10-09 09:29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 于风    浏览:115 原文:
核心提示:10月8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食品经营者(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标准》要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经营食品的,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至少25米。

    10月8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食品经营者(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标准》要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经营食品的,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至少25米。

    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相关人士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义务,但对主体责任并没有具体明晰。我省率先制定食品经营“标准”,意在转变监管方式,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发挥行业自律与接受社会监督并举,提高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水平,从根本上治理食品经营者的诚信缺失、责任缺失等痼疾。

    《标准》明确了什么是主体责任、有哪些主体责任、如何落实主体责任以及要达到的具体标准。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明确了食品经营者(企业)的经营、贮存场所标准、设施设备、条件环境等。要求具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销售的食品从质量、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到包装的各项标注等30多项内容,不符合标准的禁止销售。标准首次对散包装食品销售作出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地址等详细的要求。

    《标准》还首次对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经营食品从管理、场所设施、条件、环境、检查培训、食品检测等多方面制定出详细的标准要求。对照《标准》,食品经营者(企业)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如何落实这份责任与义务,心中有数,一目了然。

    省食药监局要求:各地逐条落实《标准》的同时,还要将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和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结合起来,将已培育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全部纳入落实主体责任的范围,培育出一批落实《标准》的示范店。

日期:2014-10-09
 
 地区: 中国 辽宁
 标签: 标准 食品安全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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