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202676号公告,预告修订“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台湾地区“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于2014年3月24日订定发布,为避免母乳哺育政策受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下简称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活动的影响,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母乳代用守则”规定、前“行政院卫生署”于1997年、1998年及2007年召开“规范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销活动”会议及国际相关规范,酌修“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限制范围,故拟具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修正草案,其重点如下:
一、限制“婴儿配方食品”广告,除登载于学术性医疗刊物及仅供医事人员使用的说明数据外,不得为之。(修正条文第三条)
二、限制“婴儿配方食品”促销,不得以样品、赠品、特别展示会、折扣券、优待券、开罐价及搭配销售为之。(修正条文第五条)
修正条文对照表如下:
修 正 条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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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行 条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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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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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为广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 登载于学术性医疗刊物。
二、 未开放民众取阅,仅供医事人员使用之说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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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应以登载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应标示事项及其价格为限。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 登载于学术性医疗刊物。
二、 未开放民众取阅,仅供医事人员使用之说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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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酌“国际母乳代用守则”及前“行政院卫生署”于1997年、1998年及2007年召开“规范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销活动”会议,修正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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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以样品、赠品、特别展示会、折扣券、优待券、开罐价及搭配销售为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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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以样品、赠品为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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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酌“国际母乳代用守则”及前行政院卫生署于1997年、1998年及2007年召开“规范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营销活动”会议,修正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促销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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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