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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食品召回难题:政府不敢轻易发布 企业十分脆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08-11 17:01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 肖华    浏览:237 原文:
核心提示:我国早在2007年就已制定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期间,随着食品安全环境变化,多次修订、修整该规定。2009年我国发布的首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然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对自家的问题食品的“召回”似乎甚是抵触,或拖延滞后、或不予置理。
     日前,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8月7日《人民日报》)
 
    我国早在2007年就已制定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期间,随着食品安全环境变化,多次修订、修整该规定。2009年我国发布的首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然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对自家的问题食品的“召回”似乎甚是抵触,或拖延滞后、或不予置理。
 
    造成这种情况有多重原因。一方面,社会公众对食品召回制度存在认知偏差,政府一旦公布相关召回信息便会引发消费者恐慌,政府在这方面信息的发布非常慎重,不敢轻易发布相关召回信息。另一方面,中国企业也十分脆弱,一旦有对企业不利的舆论,企业会受到很大冲击。所以,一般都是媒体发现问题食品,有关部门介入,然后企业才被动召回。
 
    目前,我国《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对以前召回的不足进行弥补。从名称来看,不但是召回的管理,还是停止经营监督的管理,管理范围扩大了。过去很多食品就是召回了事,现在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企业自检、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同时也明确了时间,增加了约束力。另外,在召回上还实施了联动制度。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的,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予以公布。这就增加了惩罚力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保证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立法是第一步,只有把法规完善好,才谈得上实施好。我们希望通过征求意见,能不断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日期: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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