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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餐饮业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3-12-13 09:48 来源:中国食品报  浏览:157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3]131号)精神和厦门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 日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正式下发《关于调整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13年11月1日(所属期)起至2014年12月31日(所属期)止,对厦门市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本报讯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3]131号)精神和厦门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 日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正式下发《关于调整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13年11月1日(所属期)起至2014年12月31日(所属期)止,对厦门市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据了解,依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03年厦门市曾暂停征收的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去年恢复征收,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而今年以来,餐饮业遭遇了最艰难的时刻,不少高端餐饮企业营业额下降了近一半,因此各餐饮业者们纷纷呼吁降低价格调节基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相关要求,一家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的餐饮企业,将从现在每年交1万元价调基金,减少到只需要交5000元。对于年营业总额近百亿元的全市餐饮业来说,减半征收,或可少交约5000万元的价调基金,无疑将减轻正处在寒冬期的餐饮业负担。

日期:2013-12-13
 
 地区: 中国 福建 厦门市
 行业: 餐饮
 标签: 标准 餐饮 价格 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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