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2743 号令,修正发布"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第3条条文的附表一及第6条条文的附表四。
第 3 条 禽畜水产品除外之食品中农药残留量应符合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表,详如附表一。该表中未列者,除另订有进口容许量者外,均不得检出。
附表一- 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表.pdf
第 6 条 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表中之作物分类详如附表四。
附表四- 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表中农作物类农产品之分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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