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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小作坊食品须在标签注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2-07-26 11:51 来源:东南快报  浏览:374 原文: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我省出台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小作坊食品须在标签注明

      本报讯(记者谢丹吴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省政府昨日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将通过多项措施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不得设置在居住场所

    据介绍,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前店后厂(坊)、现做现卖、农产品初加工、餐饮配送等食品加工经营行为。

    按照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除外。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和营业执照后才能生产经营,且要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

    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还必须有持续清洁卫生的生产条件,防止污染食品。比如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要按要求隔离等。

    只能按食品目录生产

    今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小作坊如果生产目录以外的食品,将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虽然目录尚未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办法还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标签要有小作坊字样

    为便于消费者识别,小作坊食品实行标签标志制度,不单在标签上要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还要清晰、醒目、持久载明"小作坊食品"字样。

    对于一些经营者要采购小作坊食品,要先查验小作坊有无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和营业执照,产品有无合格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才能采购。对于食堂、超市、学校,还只能采购有合格检验报告的小作坊食品。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如果违反规定,将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今后还将采取生产场所出租人监督制度。生产场所出租人要加强小作坊的监督,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相关的监管部门,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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