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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该拿什么信任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1-11-03 15:41 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411 原文:
核心提示:中消协日前公布第三季度全国受理投诉情况分析,结果显示食品安全投诉同比增长22.3%.在食品投诉中,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是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其中涉及质量问题投诉占食品投诉的比例66.8%,涉及计量和价格问题的投诉分别占比6.2和4.2%.

    中消协日前公布第三季度全国受理投诉情况分析,结果显示食品安全投诉同比增长22.3%.在食品投诉中,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是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其中涉及质量问题投诉占食品投诉的比例66.8%,涉及计量和价格问题的投诉分别占比6.2和4.2%.

    清远市工商部门发布的数据也显示餐饮行业投诉不断增加。其中,第三季度,餐饮行业投诉同比增长6.2%.消费者反映餐饮服务的主要问题有:餐饮的卫生问题、饭菜中有异物、乱收费问题、加收服务费、最低消费、开瓶费不明示等。

    为什么问题会如此频发?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问题发生后消费者的反应如何?维权情况如何?这些值得我们思考。本报将长期关注此类问题,也真诚期待广大读者来稿、来电,与我们共同探讨生活中所遇到的此类问题。

    各种安全和质量问题频现

    网友 报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商家间的竞争越演越烈。在大多数商家提高经营环境和服务水平的同时,部分商家以次充好或采取消极的服务态度对待消费者。

    在清远百川论坛"消费相关"栏目中,有多位网友发帖"爆料"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黑幕"和问题。其中,不少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记者曾试图与这些发帖者联系,以了解具体情况,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全部取得联系,在此暂将部分网帖进行简单陈述。

    事件一:米线店现"无公害"蔬菜

    日前,清远网友@"临时配角"在本地论坛网上发帖称,在北门街口对面某过桥米线店就餐时,在汤内配食的几颗青菜中发现了2条大青虫。该帖发出后,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有人戏称,该青菜是"无公害"产品,没有喷洒农药,故而有青虫残留。还有网友笑称,楼主十分幸运,没有吃到半条虫。

    事件二:寿司店老鼠也来凑热闹

    7月11日,网友@movicky发布了一条"小市樱花回转寿司,食野老鼠怕(爬)上身"的帖子。网帖称,7月10日晚8时左右,该网友与一位朋友在回转寿司用餐时,发现大腿上有东西在动。第一次他以为是自己的错觉,就没有理会。第二次再感有动静时,低头一看,发现原来是一只老鼠。

    "我当时吓得跳了起来,整个餐店的人都望着我,真是失态。"网友描述称,事发后,店内服务员反应冷淡,似乎见怪不怪,而且也没有立刻上前道歉。不久后有一名店长前来道歉,却仍让消费者全额买单。"我可是这家店的常客,但这种服务态度实在让人不敢恭维。以后打死都不来了。"网友表示,买完单后他便和朋友匆忙离开,其他顾客见此情况,也不敢再继续进食,纷纷买单走人。

    "那间店装修都挺好的,卫生方面看上去也不错。但原来光有外表,实在让人失望。由此可知,食物方面的卫生状况令人担忧。"在帖子最后,网友提出了上述观点。

    事件三:双汇火腿发臭,小孩吃后不适

    网友@mianmian_0506称, 7月23日晚7时左右,从清远某超市买了些玉米味香甜火腿,生产日期为2011年6月25日,保质期120天。回家小孩食用时,发现火腿有异味。气愤之下,网友去超市讨说法,超市称此次事故属于意外,店长下班了没法处理。同时,他也拨通了双汇的服务热线,并被告知马上给答复。但截至7月27日,事发后5天,这名网友仍没接到双汇公司的电话,也没有见到任何负责人。

    不幸的是,孩子在食用半根火腿肠后出现了明显的身体不适状况。"儿子用手老扣嘴,接着就拼命地呕吐起来,看到孩子难受成这样,我真是心疼死了。马上就带他去附属医院去检查,医生说最好洗胃。"听到医生的诊断,网友内心无比难受,"我的天!洗胃需要往嘴里插管子,我小的时候见到喝农药洗胃的,那滋味简直生不如死。"

    考虑到孩子年幼,医生决定进行输液治疗。"打吊瓶只能打头或脚,我们必须两个人扶着,一下都不能动。一连就是五个小时,孩子太受罪了。由于来的匆忙,也没给儿子带衣服,他就穿个裤头背心,后半夜变凉了,冷得直往他妈妈怀里钻。看到孩子可怜的样子,真是心疼!"

    后来一名自称双汇公司的商务代表与这名网友联系,称愿意进行三倍赔偿(即赔付三根火腿肠)。气得这名网友当时就发了脾气,"把孩子吃死,也陪三根火腿肠?"网友以为第二天双汇公司会派人询问孩子情况,但事发后5天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这样没有担当的企业,这样没有责任心的企业,这样一个没有良心的企业,能生产出让消费者放心的食品吗?"

    群众 观点:

    监管缺失致商家"以身试险"

    食品安全问题为何频发?清远百姓对此各有看法。其中最为普遍的观点就是,问题的产生源于监管的缺失和商家的不自律。违法成本过低,维权成本过高,纵容了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

    "同行的竞争太大,安全性高的原材料(数量)没有那么多或成本太高。商家为了生存可能会铤而走险,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在清远某媒体工作的李小姐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也不会在中国止步,且当下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呈现出泛滥的迹象。究其原因,既与中国特殊的国情、民情有关,也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关。"现在社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人们开始以金钱多少衡量一个人的成功程度。这就造成了部分商家唯利是图,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品牌和安全效益。"李小姐还指出,商家良心和责任心的缺失是造成目前食品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商家不会考虑劣质食品卖出后,会对食用者和社会造成怎样的影响。他们不会换位思考,如果自己吃了这些劣质食品会怎么样?"

    在认可李小姐观点的同时,市民陈先生还指出,问题食品泛滥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政府的监管不到位,相关部门存在"无人管、多头管、无法管、管不到"的现象。具体而言,农业部门只能从源头对农产品的质量把关,工商部门只管生产经营资格、商务部门(地方即工商部门)只管流通环节、质监部门只负责食品生产中出现的质量标准问题。"没有一个部门是专职的负责机构。出了问题既难判断原因,也难追究责任。"陈先生认为,在这种大家都管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都不管"或者"管不了"的情况,给不良商家留下可以钻的空子。

    在监管方面,有市民还提出了另一个观点,即异地生产和监管给食品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商在哪个地方就受到哪个地方的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监管。考虑到生产商能为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政府部门在监管时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忽视安全监管,不去认真检查或者即使检查出问题也手下留情、放松一马。这样一来,就很容易产生安全问题。"还有市民指出,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也与社会贫富悬殊加大有关。这些市民认为,现在很多人功利心大增,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道德沦陷,将其他人的安全置于不顾。

    "在中国违法的成本太低,但维权的成本太高,无意中助长了商家的违法行为。"阳山市民陈先生指出,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如果没有对消费者人身造成损害时,商家只需给予一至十倍不等的经济赔偿即可。实际上,单个食品的价格并不高,赔偿额也只有几元到几百元不等。"如果商家一分不陪,很多消费者也没有办法。"

    随机 调查:

    食品维权,费时费力太麻烦

    中华民族素以文明和礼仪之邦著称,国人处事亦讲求"情"、"理"、"信".然而,在面对食品问题时,这些都成了"浮云".在一轮轮的协商、求证中,消费者常会败下阵来,不可避免地成为"最后的受伤者".记者随机采访发现,十位清远市民几乎有九位认为消费维权是一件十分遥远、可想但不可做的事情。

    "消费维权,你觉得可能吗?即使维到权了又怎么样,还不是几十块钱把你打发了。"说起维权,一位市民毫不客气地表达了这一观点。他认为,维权行为多半徒劳,与其浪费精力去维权,不如现实点,提高警惕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现在食品问题那么多,有几个维到权了。"

    "遇到食品问题一般人都会自认倒霉。因为就算找相关部门,也会发生踢皮球的事。一般人也没那么大的功夫去跟他们耗。"在阳山某农场工作的一位女士介绍说,由于住在乡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遇到过食品安全问题。但她认为,即使遇到了此类问题也不会去维权。"我最多告诉朋友以后不要去那家店消费,或者不买那个品牌。"在阳山某机关单位工作的陈先生也同样表示,虽然曾遇到过相关的消费问题,但从未维过权。因为压根不知道怎么维权,也不知道跟谁维。记者几位同事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大同小异,认为维权太麻烦,更不知道怎么维权。

    "维权真的很麻烦,而且很多时候,也维不到什么。"一位热心市民以自己的实际经历奉劝记者不要去维权。"我们家一直用瓶装液化气,但清远很多不良商家将水兑到液化气中,蒙骗消费者。为了此事,我跟那些卖煤气的理论,但他们说我没有证据,还气势汹汹地想要打我。我向朋友咨询后拨打12315投诉,并多次到工商局当面反映,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现在依然会遇到一些以次充好的煤气。"在这位女士看来,煤气问题都不能得到解决,更不用说食品问题了。"煤气有质量问题,煤气罐可以作证,但食品出了问题能拿什么作证呢?"

    实际上,记者亦曾多次遇到过食品安全问题,尝试过维权,但最终也不了了之。今年10月14日,记者在清远某超市花14元购买了一包速冻馒头。食用过程中发现40个馒头中4个有线头。随后,记者跟超市、生产商讨说法。初时,各方说法强硬,认为线头并不是问题,没有对身体造成实质性伤害,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给予1-10倍经济赔偿。记者认为,馒头内有线头本也可以原谅,但是40个馒头里面4个有问题,而且部分线头非常明显的裸露在外,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因此,记者拒绝接受经济赔偿,要求商家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后来,在记者的强硬坚持下,生产商给予书面解释并诚挚致歉。但超市某经理仍以"线头属生产商的问题,超市每日销售多件商品,出现问题实属正常"等为由拒绝道歉,并称如果不满意赔偿可以去找工商部门。

    在此过程中,记者亦拨打了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反映问题,但相关工作人员称,该问题纯属个例,建议和商家私下解决。如果实在解决不了就必须到消费者委员会填写相关的"申诉"表格,等待调解。随后,记者按照要求前往清远市工商局进行登记。登记之前,一名工作人员仍明确建议记者与商家和解。在记者坚持之下,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与超市联系对该问题进行调解。他指出,如果调解不成功就只能走司法途径,但这不是明智的选择,因为费时费事,而且证据难以保存。

    律师 观点:

    食品维权成本高收益小

    记者亲自体验发现,正如大多数消费者所言,食品维权过程繁琐复杂,且维权效果并不明显。对此,清远某律师事务所的梁律师称,这一结果在预料之中。同时,他也认同清远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说法,食品维权尽量不要走司法途径,因为维权成本实在太高。

    "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接过一单消费类的案子。"梁律师坦言,从业以来,他接受过不少类似的咨询,但没有真正处理过食品安全问题的案子。他还透露,从他了解的情况来看,清远乃至全国经过司法途径处理的消费(含食品问题)案例都不多。除非是重大的质量问题(如"三鹿奶粉")且对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

    梁律师说,从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看,目前消费者仍处于相对较为弱势的地位。因此,一般事故通过法律维权的胜算不大。即便是维权成功,最多也只有一点经济赔偿,很少会有精神补偿。另外,维权还很难。具体而言,首先是取证难。与其他物品不同,食品(尤其是问题食品)不易保存,而且拆开包装后,商家会认为事故为消费者自己造成的。即使确认问题食品属于厂家生产,消费者也要先自己掏钱到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且不说检测费用,光检测过程和手续就费时、费事。另外,食物检测完毕后,消费者还可能需要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测,向医院申请开具相关的身体状况说明。

    一切证据准备充分后,消费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请律师,可以省下1000-3000元左右的律师费,但胜算结果会因此减少很多。此外,提交诉讼后,还要等待法院通知出庭,中间过程最少半个月,最长甚至达几个月。在这段时间内,证据的保存又成了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食品消费还是更多地倾向于企业和商家。消费者还处于弱势,遇到问题时很难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而且一般律师也不愿意接受此类案子。"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称,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越来越发达,制假造假水平也越来越高,对消费者的潜在影响也不断增大。虽然大家的法律意识正不断提高,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食品维权问题难度确实较大。因此,遇到问题时,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或者与商家私下和解。这样一来,既助长了商家的违法气焰,也打击了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长此以往,对整个食品行业和社会的发展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这位律师建议,要避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仅要完善政府的监管,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和责任,还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权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违法成本越高,违法产品和行为就会越少。同时,商家的自律意识也会增强。"

    相关 新闻:

    我国出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据新华社报道,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国务院14日发布了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共7章,分别是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应急响应、后期处置、附则。

    预案是全国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定了应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预案要求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当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进行处置;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机制作了详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信息、医疗、人员及技术、物资与经费、社会动员、宣教培训等应急保障工作方面的职责。

    预案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版撰文/整理 高薇

    本版摄影 曾亮超

日期: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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