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2002年6月10日通过的《各成员国关于食品补充剂方针(2002/46/EC)》(简称《方针》)对食品补充剂的定义、成分要求、剂量要求都做出了规定。
其对食品补充剂(Food Supplements)的定义是“用于补充普通膳食的浓缩的营养素或其他有营养学或生理学的功效成分,其在销售的剂量形式上可以是胶囊、锭剂、片剂、丸剂或其他相似形式,如香包粉剂、液体的安培剂、滴状散剂等小单位量形式的一类物质,其中营养素指的是维生素与矿物质元素”.
《方针》对可用于食品补充剂的营养素限定了具体的种类(包括13种维生素与16种矿物质元素)与形式,只有这些种类与形式的营养素才可被当作食品补充剂的营养素。比如,尼克酸只允许以烟酸与烟酰胺这两种形式作为食品补充剂。
《方针》要求,设定食品补充剂中维生素与矿物质元素的最大量时要考虑“维生素与矿物质元素基于通常可接受科学数据的科学风险值的最高上限与对不同消费人群的不同敏感性要求,及消费者从其他膳食中所摄入的维生素与矿物质元素的量”,还要考虑“人群对维生素与矿物质元素的参考摄入量”.设定最小剂量时应考虑“食品补充剂中维生素与矿物质元素每日消费的显着性剂量”.
《方针》还对食品补充剂的标签进行了规定,要求标签中应有“食品补充剂”的字样,且要包括“每日消费的产品推荐量,每日不可超过的剂量警告,食品补充剂不可作为食物多样性的替代品的警告性说明,标签中不可暗示普通膳食中膳食平衡与食物多样无法提供适当的营养素数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