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解读 | 特殊膳食用食品及其相关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1-30 16:51 来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微信号  浏览:261 原文: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特殊膳食用食品方面有一些新要求。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特殊膳食用食品方面有一些新要求。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
 
  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及主要类别

  定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为“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主要类别
 
  GB 13432-2013中附录A明确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主要包括: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第249号令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第248号令第七条
 
  特殊膳食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第248号令第八条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海关对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商要求

  第249号令第二十一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第249号令第二十二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1.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2.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标签新规定

  第249号令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另外,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标签应符合GB 13432-2013的相关要求。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特殊膳食用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进口时,应提交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注册凭证。同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报关进口;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灌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报关进口。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淮北海关
日期:2022-11-30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