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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开猛药 给保健食品念三道“紧箍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9-06-04 08:53 来源:新民晚报  浏览:653  原文:
核心提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全文公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这个配合新法而出的《管理条例》中,由食品药品部门严管、产品必须审批合格才能投产、广告不得宣称有预防治疗作用三条被视作诊治保健食品行业积弊的猛药。 陷入信任危机 我国一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全文公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这个配合新法而出的《管理条例》中,由食品药品部门“严管”、产品必须审批合格才能投产、广告不得宣称有预防治疗作用三条被视作诊治保健食品行业“积弊”的“猛药”。

  陷入“信任危机”

  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督为辅”监管方式,使得保健食品的监管事实上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甚至出现推诿现象。一些急于获利的企业钻监管空子,在生产上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甚至为扩大疗效私自添加违禁成分,在广告中把保健品功用暗示为药品功效,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整个行业乱象丛生,一次次陷入消费者的“信任危机”。

  多了一道审批程序

  行业门槛低,企业良莠不齐。为“诊治”这个顽症,《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与普通食品相比,保健食品多了一道审批程序,说明书和产品必须经过事先审批才能投入生产。这道“审批”门槛要求,申报产品必须进行相关试验,提交能够证明其明确功效的数据。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食药监管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召回,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

  广告禁说疗效

  2005年,因广告内容不规范,陈小艺与其子代言的某知名保健品口服液广告在北京电视台等媒体停播;2006年,笑星郭德纲因其代言“藏秘排油茶”广告遭遇诉讼。

  针对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管理条例》在多个条文中对此加以规范——

  ■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的食药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 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食药监管局了解到,从今年8月开始,食药监管部门将对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和规范,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等严重欺骗和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记者 皇甫萍)

日期:20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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