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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四审 五变 六隐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9-03-06 10:48 来源:国际金融报  浏览:909  原文:
核心提示:编者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两会召开前,历经打磨、吸纳民智、汇聚民意的《食品安全法》破茧而出,这是立法机关送给人民最实在的礼物。然而,仍然有人质疑,它真能给自己带来放心无虑的安全食品吗? 四审出炉 经过四审、横跨3年,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2月28

    编者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两会召开前,历经打磨、吸纳民智、汇聚民意的《食品安全法》破茧而出,这是立法机关送给人民最实在的礼物。然而,仍然有人质疑,它真能给自己带来放心无虑的安全食品吗?

    四“审”出炉

    经过四审、横跨3年,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2月28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中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中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实施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虽堪称成果卓著,但由于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全球性问题,中国也逐渐暴露出食品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上的瑕疵。随着修订起草工作的展开,风险评估、食品标准统一制定等制度都将引入,这大大超越了“食品卫生”所代表的“食品清洁”范畴。最终,重建取代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监管理念的提升。

    初审

    可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金,成为亮点之一。

    此外,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以及确立监管体制也在草案中提到,但表述尚过于笼统和模糊。

    二审

    删除监管码制度

    2008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系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1个月里收到意见超过1万条。北京奥运会后,于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食品安全法草案。

    二审草案除了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之外,审议中还有常委委员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

    因此,二审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条款。

    三审

    废除免检制度

    震惊国人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两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8个方面做了修改,许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而进行的。

    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田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最高立法机关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还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三审稿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三鹿奶粉曾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使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无疑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

    四审

    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首次出现,正是为了应对目前体制所形成的管理真空。现有体制实行各主管部门分段实施监管,造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增加的这样一条规定,是针对不少社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此前他们仅受到舆论谴责,今后将承担明确法律责任。

    此外,四审中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五“变”除垢

    变化一

    黄花菜是不是干菜有定论

    现状:食品标准太多太乱,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新规:制定统一食品国标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对此现状,有专家分析,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未能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但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但有了《食品安全法》后,黄花菜的“命运”将会改变。新规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相关食品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对此,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南庆贤表示,统一标准体现了国家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明确了方向,也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他也表示了担心,“这方面还需参考更多专业人士的意见,毕竟在短时间内制定出一套统一的标准有些仓促,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与整合。”此外,南庆贤还认为,这个标准宜3至5年修改一次。

    变化二

    问题食品不再事后公布

    现状:监管部门慢一拍,出了事再处罚

    新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此前,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红心鸭蛋、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奶粉,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该法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对此,南庆贤在肯定新条文的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指出了新规须注意的地方,“评估标准、准入制度等不能变相地商业化。在认证食品安全的时候,不能设定一个钱的门槛,甚至评审时可以取消相关的费用收取。”

    变化三

    制售毒食品罚到肉痛

    现状: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新规:罚款最高可达货值的20倍

    《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到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该法律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吊销资质证,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检验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

    南庆贤表示,去年的“乱象”后用现在的“重典”是有必要的,这不仅仅是罚金或杀一儆百的问题,更是为了帮助食品企业真正做到安全和规范化,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

    变化四

    实行添加剂监管码制度

    现状:监管不力导致市民“谈添加剂色变”

    新规: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后方可添加

    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近年的食品安全事故基本都是生产者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所致,但食品添加剂却因此背上骂名。对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食品添加剂监管码制度,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还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后,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消费者肖女士告诉记者,她为食品添加剂的新规拍手叫好,今后买东西吃时不会再担心这个或那个有问题。“自去年那事后就再也没怎么喝过牛奶。食品添加剂的问题真解决了,我们就不会在最基本的吃上面犯嘀咕了。”

    变化五

    问题食品可退货、索赔

    现状:时有不法商家偷卖被召回食品

    新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10倍价款

    去年,有关部门明令要求召回市面上所有的可疑液态奶返厂重新检测,但仍有个别商家偷卖、倾销相关产品,引发了公众关注。

    《食品安全法》对这一行为给予的处罚很重,即“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该法还规定取消食品“免检制度”,召回问题食品不再仅靠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发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在生产、经营环节对不安全食品实施召回制度。”

    六“忧”待解

    隐忧一

    食物链交接环节如何监管

    《食品安全法》按食物链来分工监管,这在表面上解决了多头监管的问题,但食物链的交接环节如何监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局与其他部门如何衔接?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业内人士建议,可以把这些可能交接不清的地方责成某一部门负专责。这主要是借鉴国际经验,目前,丹麦、英国都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归入一个政府部门。

    隐忧二

    中小企业或现倒闭潮

    《食品安全法》的严格标准固然很好,要求保存完整的记录规定更好,但恐怕会有许多中小食品生产厂家不堪负重,甚至会大批倒闭。

    隐忧三

    “地下”企业如何监管

    与此同时,那些不达标的中小企业,也很可能会转入地下生产,这势必产生监管盲区。卫生部门如何监管这些地下企业,是个“不小的问题”。

    隐忧四

    监管过死阻碍行业正常发展

    对于食品添加剂,新法也有了比较明确的监管。然而,不少人士担心,严管固然不错,但过犹不及,如果走向另一个极端,把许多食品的正常添加行为管死,实行一刀切的监管方式,可能会阻碍我国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例如:保健品行业近年来发展特别迅速,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的保健食品行业年产值已超过1000多亿元。现在保健品被卫生部门接管,其发展前景是否会受影响,令许多业内人士担忧。

    隐忧五

    如何监督监管者

    对于取消免检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风田提出了诸多的疑问:为省钱不检了怎么办?如果取消抽检收费,那些以此为生的检测机构怎么办?或者是谁来支付这个检测费用?如果由政府来付抽检费,会不会出现政府部门为了省钱少检、不检的行为?如何监督监管者?

    隐忧六

    执行起来或打折扣

    南庆贤表示,《食品安全法》积极意义很大,但也该冷静地看到,该法还不能解决目前国内食品安全的所有问题,尤其是在法律内容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食品安全需要各个企业、国家部门等机构共同协调合作,明确自身责任,再辅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他说。

    有专家指出,如不能在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食品行业分散的生产方式,《食品安全法》执行起来会大打折扣。

 

日期:2009-03-06
 
 标签: 食品安全法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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