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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自行发现”问题奶销售者须停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8-12-05 14:31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279  原文:
核心提示:今后,销售者在销售乳制品时自行发现的问题产品必须立即停售。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公布的《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实施意见提出,销售者要对生产者实施乳制品召回中告知的、有关部门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

  今后,销售者在销售乳制品时“自行发现”的问题产品必须立即停售。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公布的《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实施意见提出,销售者要对生产者实施乳制品召回中告知的、有关部门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工商部门要求乳制品销售者除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外,还要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此外,销售企业应在明显位置公布合格和不合格乳制品品牌、批次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销售者增设乳制品导购员和咨询台。(记者杨滨)

 

日期:2008-12-05
 
 行业: 乳业
 标签: 标准 工商总局 奶业 乳品 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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