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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商家无偿提供塑料袋可罚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8-05-28 08:33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王传真    浏览:290  原文:
核心提示:深圳市工商局和深圳市物价局24日联合发出公告:从6月1日起,深圳市所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低于0.025毫米),同时对符合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明码标价。 据介绍,6月1日开始,深圳市工商、物价部门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继

    深圳市工商局和深圳市物价局24日联合发出公告:从6月1日起,深圳市所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低于0.025毫米),同时对符合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明码标价。

  据介绍,6月1日开始,深圳市工商、物价部门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继续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商家,将进行罚款、没收等处罚:商家不明码标价或以打折等方式不按所标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将被物价管理部门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有低于购进价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不正常竞争违法行为,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商场、超市在给消费者出具的销售凭证中必须单独列明塑料购物袋价款;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低于经营成本价销售塑料购物袋;各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以备查验,无合法来源、无索票索证、无台账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日期:2008-05-28
 
 地区: 广东 深圳市
 标签: 标准 塑料 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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